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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修正案昨日表决通过

文章出处:   发布时间:2006-06-30   

刑法修正案(六)昨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,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,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表示,在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中增加兜底性条款,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,在执行当中,不应当也不至于发生这一规定被滥用的情形。

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发布会上还透露,反垄断法何时出台目前还没有时间表,常委会会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。她表示,反垄断的问题有它一般性的原则,但是中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,下一步会努力把这部法律制订好。

  郎胜说,用法律把经济生活中的各种行为一一加以规定是不太可能的,因此在表现形式上加了一个兜底的条款。在具体的执法当中,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地把握这个罪的本质特征,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和裁量,在执行当中,不应当也不至于发生这一规定被滥用的情形。

  他解释说,在刑法修正案(六)中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董事、监事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,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操纵上市公司,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,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这条罪的本质特征就是:第一,该罪的主体是对公司具有支配能力的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;第二,违背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;第三,从事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。

  朗胜还指出,刑法修正案(六)对刑法中有关经济犯罪的补充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:一是关于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;二是破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。通过修改,一方面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,比如增加了掏空上市公司的犯罪、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和信用的犯罪、破产欺诈犯罪、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和有关规定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的犯罪等。另一方面,也加重了一些犯罪的处刑,比如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犯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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