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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将扩大

文章出处:   发布时间:2006-07-04   

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将扩大

  除经纪业务外,可从事自营、结算、期货资产管理、境外期货等业务

  权威人士透露,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作重大修改后,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突破现有的单一经纪业务,可从事自营、结算、期货资产管理、境外期货等业务。从事多项业务的期货公司,最低注册资本应达到2亿元。目前,相关草案正在业内征求意见,新《办法》将于年内公布。

  《办法》修改草案将基本期货业务界定为:商品期货经纪、金融期货经纪、期货自营、期货资产管理和境外期货业务。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必须通过专门席位操作,期货公司营业部不能从事这两项业务。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,期货公司不得与投资者约定最低收益,不得向投资者做获利保证。今后,“期货经纪公司”中的“经纪”二字将被取消。与2002年7月1日实施的《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》相比,新《办法》的制定还依据了《公司法》,并增加自营、资产管理、投资者资产保护等业务规则。

  今后,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经纪业务,最低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。除经纪业务外,还申请从事期货结算、自营、资产管理、境外期货等业务中的一项的,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;申请从事上述业务中的两项或者多项的,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。而目前,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期货公司,只能申请期货经纪业务以及期货咨询、培训等业务。

  权威人士表示,这次修改期货公司管理办法,将为期货公司代理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奠定基础。由于目前注册资本金超过1亿元的期货公司仅有6家,在金融期货推出之前绝大部分的期货公司将大规模增资,或者通过与券商合作等手段获取金融期货代理权。

  《办法》修改草案明确,期货公司从事自营业务的,自营业务和资金出入必须以期货公司自身名义、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;资产管理业务应实行集中运作管理,对外统一签定资产管理合同。期货公司也可以设立控股子公司,专门从事该项业务。资产管理业务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的,应当在专门席位进行。应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、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,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、独立核算、分账管理。

  此外,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使用也将有明确的规定。保障基金使用方案由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审查、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复核,并根据证监会的决定办理保障基金的使用手续。补偿投资者后,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期货公司追索债权、参与期货公司清算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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